券商分析师评选 规则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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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析师评选 规则生变!
2023-09-27 19:28:00
又到分析师评选的高峰期,中证协重新修订的评选规范来了!
  日前,中证协发布《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2023年修订)》,要求各家券商遵照执行。
  中证协表示,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进行了修订。其中,共增加4处内容,修订2处内容。
  就修订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分析师在出现公司内部重大问责、立案调查、声誉事件等情况时的处理,包括限制参选、取消奖项等。
  值得关注的是,9月以来多家机构推出分析师评选启动,业内“拉票”情况又有抬头趋势。例如,上周即有前公募基金经理发朋友圈称已不在公募行业,无法帮忙投票。亦有公募人士表示,评选季“不堪其扰”。
  来看详情——
六类情况限制参选
出现声誉事件违规终止参评
  中证协表示,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对《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看,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第八条,即限制分析师参加评选的情况。在该条中,新增了分析师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被中证协立案调查、出现声誉事件等情况的处理。
  修订后,该条款规定——
  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应由证券公司统一报名,公司推荐的参评人员应为合规展业、勤勉尽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公司应限制其参加评选活动: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当年及未来一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三)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未受到前款(一)、(二)项处理,当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四)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立案调查的,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参加评选,计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调查通知书发布日为准。
  (五)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或被证监会、协会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
  分析师在评选结果公布后至本自然年度结束前受到前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评选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当年获得的奖项。
  (六)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出现声誉事件,分析师所在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应对和处理声誉事件,并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及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
  从上述内容来看,中证协进一步强调了对参评券商分析师的合规要求,而这也与今年以来“研报罚单”的陆续下发相关。目前,已有20余家券商及相关分析师被地方证监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其中不乏知名首席。
  另外,今年7月中证协启动对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关通知中新增了关于券商参与分析师外部评选情况的调研内容,包括名称、组织单位、获奖情况、有无专项奖励、是否与考核挂钩,公司对外部评选机构如何评估等。
临近评选高峰期
拉票情况又有抬头
  分析师评选,长期以来都是卖方研究所及分析师最为关注的行业大事之一,相关奖项更可作为分析师“身价”的衡量标准。
  早在2018年,某券商研究所旗下分析师闹出“不雅饭局”。该次聚会被认为与分析师投票相关,虽当事人进行了否认,但仍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多家券商官宣退出评选,更导致当年的最佳分析师评选取消。
  中证协表示,近年来一些社会媒体举办的证券分析师评选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为加强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推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构建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协会于2019年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评选规范》发布后,对指导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管理,净化分析师评选市场环境,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9月以来多家机构推出分析师评选启动,业内“拉票”情况又有抬头趋势。例如,近期即有前公募基金经理发朋友圈称,“统一答复下各位尊敬的卖方大佬:本人早已不在公募,转职健身+滑雪教练,无法投票,实在抱歉,帮不上忙了。”
  亦有公募人士向记者表示,每逢评选季,都会有平时关系比较好、沟通较多的卖方发微信“求关照”,以及校友、前同事、老乡等各种社会关系,有些不太熟的也会过来拉票,“有些还是大段的小作文,不堪其扰”。
  根据《评选规范》,严禁证券公司和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刊载或发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类自媒体上刊载或以邮件形式发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博客名或昵称附注形式显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务时附带发送拉票信息等。
  什么情况属于“拉票”?《评选规范》中详述称,拉票信息是指参加评选的证券公司或者分析师为获得评选名次,向拥有评选投票权的人发送希望、邀请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或本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
  具体包括:在研究报告、宣传等材料、上述自媒体中发送评选活动名称或标识,评选主办方名称或标识,参评人的评选编号,或者出现“请投第X”名次、“投票”、“上榜”等字样,以及其他旨在游说、影响投票人给自己或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
  另外,证券公司、分析师对外发送的评选宣传介绍材料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宣传介绍材料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以过去推荐的某一只或部分证券走势、涨幅证明自己的过往业绩。
  中证协同时要求,严禁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对评选结果产生影响的人请客送礼,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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